夫妻財產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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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夫妻之間可以約定財產製即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各自所有。夫妻雙方關於財產的約定只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對夫妻雙方以外的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

但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和交往中,難免與他人產生債權債務關係。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以及保障第三人(債權人)的利益,我國婚姻法特別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因此,只有在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間存在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時,該約定方對第三人具有約束力。而且對於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負有舉證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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