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協議約定對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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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協議約定對第三人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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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財產製對第三人利益的影響

夫妻在共同生活過程中,難免會與第三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為了維護交易的安全,防止婚姻當事人利用夫妻約定財產製規避法律和損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條法律特別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

夫妻約定財產製的約定方式,只能採用書面形式。這一法律規定的原因在於,夫妻財產製的約定不僅涉及到夫妻雙方的重大財產利益和婚姻家庭生活的物質保障,而且還影響到第三人的財產利益,所以,法律要求夫妻約定財產製的約定方式採用書面形式,以利於準確地表達夫妻雙方關於約定財產製的真實意思表爾,防止發生財產糾紛,有效地保護第三人的合法債權。

依據本條規定,約定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1)夫妻可以約定,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2)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或者歸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在當代社會一般情況之下,夫妻結婚之後都不會關於財產作出特別的約定,但也有一些人員會約定財產製,那麼就應當按照這個約定的情況來進行一個劃分,即使最後離婚的時候也無需作為共同的財產進行分割,只需要按照約定來執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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