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返還彩禮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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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返還彩禮的條件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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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彩禮返還條件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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