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返還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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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彩禮返還問題,我國婚姻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但登記結婚以後要求退還彩禮的,必須是以離婚為前提,不離婚,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彩禮返還的條件是什麼

 現實當中,女方拿到彩禮後,通常會用於共同消費,比較用於辦理婚宴,蜜月旅行等,因為這些共同開支的項目,離婚時,已經花費的部分,法院通常會考慮離婚原因,過錯情況等,對已經花費的部分予以扣除,判決適當返還。並不會一刀切的全部返還。當然,女方必須提供相關證據,如果沒有保存相關證據,開庭時對方又不認可,那就要吃虧了。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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