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辭職規定辭職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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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辭職規定辭職規定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辭職規定辭職規定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有: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員工有什麼方式可以辭職,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提出辭職,需解除勞動合同:

(1)直屬主管於正式收到『員工辭職通知書』後,註明對該員工辭職的批覆(包括同意離職的日期等)。並聯同人力資源部安排與該員工面談瞭解情況及員工對公司的意見。

(2)由人力資源部安排辭職員工辦理辭職手續。

(3)由人力資源部到勞動部門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事宜且終止保險事項。

(二)公司提出辭退員工,需解除勞動合同:

(1)辭退員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解除勞資關係之最終及迫不得已之措施,若員工的違規行為經兩次警告,或其工作能力及表現未能達到公司要求者,公司變更其工作崗位及職級而該員工不同意接受時,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辭退。

(2)員工存在的違紀違規行為,公司認為嚴重者可實時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發給補償金,並根據實際情況追討其對公司或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報告,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需要履行告知義務,期限30天交;用人單位也可以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這兩種方式用人單位所承擔的責任不同,前者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後者需要按照規定,給予員工相應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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