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孩子探望權如何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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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探望權可以由離婚雙方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院判決約定。具體約定頻率可以是一天一次,一週一次,一月一次,三月一次,一年一次等。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民法典中孩子探望權如何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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