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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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的程序分兩種情況
(一)訴訟變更
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十七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變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如未達成上述協議,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二)雙方協商變更
根據《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十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辦理該公證時,雙方必須提交:申請人雙方的身份證、户口簿、離婚證、離婚協議;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證;草擬好的變更撫養權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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