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被撤銷監護權是否承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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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被撤銷監護權是否承擔義務
律師解析:要承擔。撤銷監護權有義務付撫養費,因為監護權是一種權利,而支付未成年孩子的撫養費是一種義務,權利被撤銷,並不意味着不需要履行義務。若是已經沒有監護資格的人,拒絕按照約定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未成年或者是有孩子撫養權的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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