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監護權撤銷制度規定監護權被撤銷後不得恢復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8W

一、未成年人監護權撤銷制度規定監護權被撤銷後不得恢復嗎

未成年人監護權撤銷制度規定監護權被撤銷後不得恢復嗎

未成年人監護權撤銷制度之中規定了監護權被撤銷後不得恢復的特殊情形,具體規定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有呈現。根據該法,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人確有悔改表現並且適宜擔任監護人的,可以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原指定監護人的監護人資格終止。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一)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的;

(二)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六個月以上、多次遺棄未成年人,並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後果的;

(三)因監護侵害行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未成年人監護權撤銷制度對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規定

1、人民法院審理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在一個月內審理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2、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調查評估報告等證據材料,聽取被申請人、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學校、鄰居等的意見。

3、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可以聘請適當的社會人士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觀護,並可以引入心理疏導和測評機制,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兒童心理問題專家等專業人員參與訴訟,為未成年人和被申請人提供心理輔導和測評服務。

4、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5、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監護人的,應當由其他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其他監護人應當採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繼續受到侵害。

沒有其他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根據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人員和單位中指定監護人。指定個人擔任監護人的,應當綜合考慮其意願、品行、身體狀況、經濟條件、與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聯繫以及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願等。

沒有合適人員和其他單位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由其所屬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6、判決不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走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也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轄區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共青團、婦聯、未成年人所在學校、監護人所在單位等發出司法建議,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對監護人的監督指導。

7、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侵害人,自監護人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可以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並應當提交相關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將前款內容書面告知侵害人和其他監護人、指定監護人。

8、人民法院審理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案件,按照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審理程序進行。

人民法院應當徵求未成年人現任監護人和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並可以委託申請人住所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對申請人監護意願、悔改表現、監護能力、身心狀況、工作生活情況等進行調查,形成調查評估報告。

申請人正在服刑或者接受社區矯正的,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刑罰執行機關或者社區矯正機構的意見。

未成年人由於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此需要有監人。父母等主體在擔任監護人期間,必須要履行監護職責,不得侵犯該未成年人的任何權益,若是對其人身造成上傷害,其他可以擔任監護人的主體,可以請求撤銷侵害孩子權益人的監護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