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行使是否必須以債務人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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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
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是否必須以債務人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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