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想要孩子需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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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方想要孩子需滿足什麼條件
律師解析:離婚女方要孩子需滿足如下條件:
1、子女未滿兩週歲,且女方無其他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情況,女方可優先取得撫養權;
2、子女已滿兩週歲,雙方協議一致由女方撫養,或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女方撫養;
3、子女已滿八週歲,子女自願跟女方生活,且女方無其他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情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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