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孩子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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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養孩子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領養孩子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另需注意的是,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二、收養的形式要求

在收養子女的形式要件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綜上,若符合以上收養條件及收養程序的,就可以收養孩子。

擬製血親的親子關係一般是通過收養這個法律行為建立的,其中的收養人通常為養父、養母,而被收養人則為養子養女。但是收養要求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下進行,這樣的收養關係才會被認為是合法,然後是受到保護。而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也是適用《民法典》中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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