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孩子需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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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和送養人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該收養協議將無效,所以當事人在簽訂收養協議時,應當從以下方面瞭解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條件:

收養孩子需滿足什麼條件

根據《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條規定,被收養人的條件是: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①喪失父母的孤兒;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無子女;

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③年滿三十五週歲。

④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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