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撫養權怎樣爭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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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子女已滿兩週歲,夫妻一方有特殊情況,比如一方已經喪失生育能力,或者一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法官可以對其優先考慮。
但是這也不是絕對的。因為法院判決撫養權時,最根本的原則就是考慮跟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所以簡單來説,爭取子女撫養權主要從兩個方面做工作,一是子女由自己撫養更有利於健康成長,二是子女由對方撫養不利於其健康成長。具體來説,可以從雙方經濟情況對比、自己平常照顧子女比較多,對方有不良生活習慣、有暴力傾向等方面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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