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怎樣爭奪孩子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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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怎樣爭奪孩子撫養權

離婚案件中,既可能發生離婚夫妻都不要孩子撫養權的情況,也可能發生離婚夫妻激烈爭奪子女撫養權問題,那麼,對於後者情況,我們該如何解決呢?下面,本站小編馬上為大家介紹。

如果離婚夫妻都想要子女撫養權的話,可以就此提起訴訟,交由法院依法判決,法院處理依據如下: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如何確定

夫妻雙方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誰?依據《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和長期的司法實踐,其基本原則是“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

1、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4、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7、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離婚爭奪子女撫養權問題如何解決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如果離婚夫妻不能就子女撫養權達成一致協議,可交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判決依據如上文所述,在此不贅述。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隨時來電諮詢,我們本站將盡快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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