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協議離婚後撫育費降低的條 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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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協議離婚後撫育費降低的條
件是什麼
律師解析:協議離婚後撫育費降低的條
件:由於撫育費支付人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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