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 加名婚前婚後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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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加名婚前婚後的區別有哪些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加名婚前婚後的區別有哪些

房產婚前加名與婚後加名的區別,與《民法典》無關:

但在現實生活中,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的並不鮮見,且同為婚前房產,同為增加姓名,婚前加名與婚後加名還是有很大不同的。

婚前婚後加名的區別: 

婚前房產證加名裏的婚前應該是指法律意義上的婚前,即領結婚證之前。房子為一方婚前個人購買,結婚後,另一方增加姓名成為房子的共有人。此時由於雙方不存在婚姻關係,加名應視同贈與,需要走贈與(等同二手房交易)程序,需要交納契税、個人所得税、營業税等較多金額的税費。 

婚後加名則不同,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屋 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徵契税” 的規定,不需要交納契税、個人所得税、營業税等税費,只需要雙方持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到房管局辦事大廳填寫一份雙方共同擁有該房產的申請,就可以辦理房產證增加共有人的業務,只需交納少量工本費即可。

二、在《民法典》中,婚後房子加名字有用嗎? 

有用。這是一種贈與行為。

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規定: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二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六百六十六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婚前婚後加名都屬於贈與行為,其不同之處是婚前加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税、契税等税費。根據有關法律在結婚後加名不需要交税費,由此可知,加名是要區分婚前婚後的,婚後加名相比婚前加名省去了不少金額,所以我們在加名時要根據自己的所處情況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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