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所有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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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房屋,雖產權辦在一方名下,仍屬夫妻共有。
(二)對單位福利分房,離婚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按市價評估後雙方競價取得。
(三)父母購買的房屋讓夫妻居住,分情況可視為對子女個人贈與或對夫妻雙方贈與。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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