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動產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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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樣的,但是不幸的家庭就有不同的不幸之處。從幸福的婚姻家庭案例中總結幸福的經驗,從不幸福的婚姻家庭案例中分析不幸福的原因,讓不幸的家庭變成幸福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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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 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 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 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綜上所述,同居關係成立財產怎麼分割 ,由於沒有形成夫妻關係,法律上沒有夫妻身份,同居期間財產分割,不能用婚姻法,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按照共同財產處理,如果有證據證明一方除外,應當屬於同居前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