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要求離婚需具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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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要求離婚需具備的條件是:

1、去起訴離婚的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

2、當事人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3、起訴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4、男方起訴,不得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單方面要求離婚需具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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