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落户非婚生子女户口如何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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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的非婚生子女户口遷移的程序是如下:
1、凡需要遷移户口的;必須收當事人提出申請;
2、提供當事人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離婚證、房屋產權證等資料;
3、並經過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是否同意遷移的意見;
4、户口接收地村委或者居委會出具是否同意接收户口的意見;
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出《户口遷移證》;
6、攜帶上述資料,去户口遷入地派出所落户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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