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户口遷移手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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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事人符合房產所在地的購房入户政策(如:房產面積、房屋總價等)的前提下,遷移户口(更改户籍地址)的手續,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1,帶上當事人的身份證、户口本、房屋產權登記證(購房合同、原始收據)等證件及資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遷移的證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會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證明;
4,帶上上述證件及資料,去户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申請遷出户口,領取户口“準遷證”;
5,户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開出《户口遷移證》;
6,攜帶上述資料,去户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户籍科,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落户手續即可。
《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農村户口遷移手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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