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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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誰能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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