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拆遷安置人就安置房達成協議後部分人反悔 - 其他人起訴確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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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律師——拆遷安置人就安置房達成協議後部分人反悔,其他人起訴確權案例

原告訴稱

原告楊某文齊某鵬楊某涵周某旭馮某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A號房屋的權利義務齊某鵬享有,楊某文楊某涵周某旭馮某剛楊某熙協助齊某鵬辦理該房屋登記手續,將該房屋登記至齊某鵬名下;2.判令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B號房屋的權利義務由楊某文享有,齊某鵬楊某涵周某旭馮某剛楊某熙協助楊某文辦理該房屋登記手續,將該房屋登記至楊某文名下;3.判令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C號房屋的權利義務由楊某涵享有,楊某文齊某鵬周某旭馮某剛楊某熙協助楊某涵辦理房屋登記手續,將該房屋登記至楊某涵名下;

事實與理由:楊某君馮某剛系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二人,分別是長子楊某文、長女楊某熙楊某文齊某鵬系夫妻,楊某涵系二人之女,楊某涵周某旭系夫妻。楊某君2021年6月去世。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F號院內房屋由楊某文齊某鵬夫妻二人於2001年全額出資所建,由楊某君馮某剛楊某文齊某鵬楊某涵周某旭居住使用。

該院內房屋拆遷之前,原被告雙方及楊某君2015年9月17日簽訂協議書,約定院內北房西數南側第一間歸楊某熙所有,其餘房屋及設備設施均歸楊某文齊某鵬楊某涵所有;拆遷時所獲拆遷利益亦均歸楊某文齊某鵬楊某涵所有,為了拆遷登記在楊某君馮某剛名下的房屋亦歸楊某文齊某鵬楊某涵所有。

2017年1月6日,楊某文楊某君楊某涵作為被徵收人與徵收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房屋徵收事務中心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因拆遷石景山區F號安置A號B號C號房屋三套。2019年11月,楊某文辦理了安置房屋的回遷入住手續,並居住使用安置房屋至今。因安置房屋準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現因楊某君已經去世,為了明確權利,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楊某熙答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是為三套房屋確權,但上述房屋事項是和被告無關的,在拆遷和拆遷協議簽訂的時候楊某熙沒有干涉任何事情,包括名字寫誰,房屋給誰,楊某熙都沒有干涉,原告要求我方配合是不合理的。

 

法院查明

楊某君馮某剛夫妻關係,二人育有楊某文楊某熙二名子女。楊某君2021年去世,生前未留有遺囑。楊某文齊某鵬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一女楊某涵(曾用名楊某涵)。楊某涵周某旭系夫妻關係。

根據2000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F號楊某君進行翻擴建,建設規模105平方米。

2015年9月17日,楊某君馮某剛楊某文齊某鵬楊某涵楊某熙簽訂了《協議書》,載明:北京市石景山區F號院內房屋,由楊某文2001年全額出資翻擴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登記的建設單位為楊某君,《農村私有房屋審批表》登記的户主姓名為楊某君、家庭成員五人:楊某君馮某剛楊某文齊某鵬楊某涵),該院內房屋現由楊某君馮某剛楊某文齊某鵬楊某涵共同居住使用。

因北京市石景山區F號院內房屋已被列入拆遷範圍,協議各方現就石景山區F號院內房屋的分割和拆遷利益的分配、老人贍養、老人遺產的歸屬等事項,經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協議:1.關於北京市石景山區F號院內房屋的分割和拆遷利益的分配1.1協議各方就房屋分割事宜一致確認:北京市石景山區F號院內現有正式房屋七間(北房六間、東房一間)、……其中北房西數南側第一間(建築面積10平方米左右)歸楊某熙所有,其餘正式房屋和自建房屋均歸楊某文齊某鵬楊某涵所有。

1.2拆遷利益分配:拆遷過程中,楊某熙依據1.1條約定的歸其所有的北房西數南側第一間所獲取的拆遷利益歸楊某熙所有;楊某文齊某鵬楊某涵依據1.1條約定的歸其所有的該院內的正式房屋、自建房屋及相關配套設備設施所獲取的拆遷利益均歸任九成、齊某鵬楊某涵所有。2.關於楊某君馮某剛的贍養及遺產的歸屬2.1協議各方一致同意:楊某君馮某剛贍養依次由楊某文齊某鵬楊某涵贍養,楊某文齊某鵬楊某涵負責二位老人的生前的住房、生活、醫療等事宜,同時負責二位老人死後的喪事辦理、墓地購買等事宜,楊某文齊某鵬楊某涵承擔在其負責二位老人生養死葬期間的全部費用。

……3.4若楊某熙需要將歸其所有的房屋過户登記到其個人名下的,楊某君馮某剛楊某文齊某鵬楊某涵需無償協助辦理登記過户手續;若楊某文齊某鵬楊某涵需要將歸其所有的房屋過户登記到其個人名下的,楊某君馮某剛楊某熙需無償協助辦理登記過户手續。

楊某熙主張該協議書落款處楊某君馮某剛簽字非其二人本人書寫,楊某文楊某君字跡為其本人所籤,馮某剛簽字由李想代簽。

2017年1月6日,北京市石景山區房屋徵收事務中心(甲方)與楊某君楊某涵楊某文(乙方)簽訂《私有住宅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該協議約定,被徵收人楊某君,被徵收房屋地址F號,被徵收房屋面積134.48平方米,佔地面積136.58平方米;被徵收人楊某涵,被徵收房屋地址F號,被徵收房屋面積13.56平方米,佔地面積13.77平方米;被徵收人楊某文,被徵收房屋地址F號,被徵收房屋面積13.22平方米,佔地面積13.13平方米;在冊人口:楊某君馮某剛楊某文齊某鵬楊某涵周某旭;乙方選擇產權調換房屋3套:A,B,C。上述房屋目前均由原告居住使用。

經詢問,楊某熙認可《協議書》中所涉屬於楊某熙所有的北房西數南側第一間房屋的拆遷利益,楊某熙已經取得。

 

裁判結果

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A號的房屋之權利義務由齊某鵬享有,待該房屋具備產權證書辦理條件時,各方當事人互相協助配合齊某鵬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B號的房屋之權利義務由楊某文享有,待該房屋具備產權證書辦理條件時,各方當事人互相協助配合楊某文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C號的房屋之權利義務由楊某涵享有,待該房屋具備產權證書辦理條件時,各方當事人互相協助配合楊某涵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法院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根據查明的事實,目前訴爭的三套房屋均來源於楊某君楊某文楊某涵與北京市石景山區房屋徵收事務中心簽訂的《私有住宅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以及該協議所徵收的F號房屋。經查,F號楊某君馮某剛的夫妻共同財產,楊某君在世時,楊某君馮某剛楊某文齊某鵬楊某涵楊某熙通過簽訂《協議書》的方式將F號院內房屋的分割及拆遷利益的分配進行了明確,現F號已被拆遷,各方均應按照協議確定的分配方式履行。

根據該協議,屬於楊某熙的房屋所對應的拆遷利益其已經取得,其他房屋的拆遷利益,應歸於楊某文齊某鵬楊某涵所有。楊某熙辯稱楊某君的簽字並非其本人簽署,但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馮某剛的簽字雖非其本人所籤,但在本案訴訟中其同意按照《協議書》履行,法院不持異議。現楊某文齊某鵬楊某涵之間已對拆遷產權調換房屋的歸屬達成一致意見,法院亦不持異議,各方應相互配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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