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遷移證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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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由户口遷移辦理的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再經過遷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記派出所審核,符合遷移條件的,報上一級分(市)縣局審批,審批後出具准予遷入證明。當事人憑準予遷入證明回到原户口所在地下户,由遷出地派出所出具户口遷移證。當事人再憑準予遷入證明、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遷移證到遷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記派出所上户。

户口遷移證辦理流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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