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期間一方夥同他人騙取另一方金錢是否構成詐騙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1W
夫妻婚姻期間一方夥同他人騙取另一方金錢是否構成詐騙
律師解析: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於一個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需要從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和主觀方面改一次探討。
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首先在客觀上需要有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並且該行為是被詐騙一方產生了錯誤認識,被詐騙人也就是被害人,基於錯誤的認識,給予了相關的財務應此因此造成的損失,而嫌疑人也因此得到了相關的權益。
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詐騙的行為騙取另一方財物的是否構成犯罪,需要綜合考慮所騙取的財物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騙取財物一方作為詐騙方,即夫妻關係一方是否因此而獲得了利益並而因此產生了損失。
如果妻子僅是以詐騙的方式而取得了丈夫名下的存款或其他財產,但該財產仍舊在性質上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那麼此時丈夫並沒有因此而獲得損失,而詐騙方妻子也並沒有因此而獲得利益。
因此該行為並不構成詐騙行為。
但如果妻子和第三人以詐騙的方式騙取丈夫的財產,而丈夫因此受到了損失,妻子和第三人因此而得到的利益,那麼該行為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詐騙行為。
因此判斷妻子的第三人騙取丈夫財產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要看犯罪嫌疑人主觀上的目的、客觀上是否獲得了財物並及時另一方造成的損失,以及被害人他在支付錢款時主觀的心理狀態是否產生了錯誤認識、以及夫妻關係,還要財產的性質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