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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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事局關於實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制度若干意見的通知》規定,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經濟發展方向及產業規劃要求的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其聘用的人員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工作居住證》:
(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並取得學士(含)以上學位的人才;
(二)具有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資格、資質的人才;
(三)對首都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及特殊領域、特殊行業的緊缺急需人才。
四、持《工作居住證》在以下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一)其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學就讀,免收借讀管理費;
(二)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商品房、批准上市的已購公房和存量房;按有關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三)按照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可在本市辦理因私出國商務手續;
(四)可申請辦理駕駛證或臨時駕駛證以及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
(五)可在本市創辦企業,可以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科技項目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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