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屬於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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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其一,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因為舉行結婚儀式本身就有一種公開性;
其二,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的;當事人以夫妻名義購買住房的;除了以上“以夫妻名義”的行為以外,當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時另一方以配偶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名義的”證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哪些情形屬於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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