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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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6個月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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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沒有領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情況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沒有領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情況,此時是按照事實婚姻處理的,在這種情況下,首先看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補辦婚姻的登記,如果不願意補辦婚姻登記想分開生活,這時候只能按程序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分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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