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以夫妻名義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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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以夫妻名義生活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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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夫妻名義生活

法院在認定事實重婚中的“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通常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男女雙方是否具有建立夫妻關係的目的及一起居住的事實;物質上相互的經濟幫助;有持續、穩定的同居時間,一般應為6個月以上;有供同居生活的公開或隱祕的場所;對外以夫妻身份相稱,且周圍的人也認為是夫妻的。
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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