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以夫妻名義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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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以夫妻名義生活

在現實生活中男女同居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男女同居是以夫妻的名義生活的,是會構成事實婚姻關係的,如果一方已經結婚的,就會構成重婚,那麼一定要以夫妻名義生活才是重婚罪嗎?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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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夫妻名義生活

法院在認定事實重婚中的“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通常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男女雙方是否具有建立夫妻關係的目的及一起居住的事實;物質上相互的經濟幫助;有持續、穩定的同居時間,一般應為6個月以上;有供同居生活的公開或隱祕的場所;對外以夫妻身份相稱,且周圍的人也認為是夫妻的。
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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