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不在本村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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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户口的非農或農民,不能申請建房或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佔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和非農建設。
農村房屋和城市商品房的唯一區別是:農村房屋是要經過村、鎮人民政府批准後才可以審批建房的,其次申請建房的主體是要在本村户口並沒有達到房屋使用面積的農户,一般由家庭户主作為申請建房人。

户口不在本村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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