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能登記在城市户口名下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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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能登記在城市户口名下可以嗎?

農村宅基地能登記在城市户口名下可以嗎

(一)農村宅基地的定義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户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二)、農村宅基地登記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户,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户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因此農村宅基地能登記在城市户口名下必須滿足以上條件才行,否則是不可以的。

(三)、農村宅基地的繼承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國家及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確定由個人使用的,即公民對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權利。遺產必須是公民合法擁有的財產,所以,公民是不能將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權。

2、宅基地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長期不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私房的所有權屬於私房產權人。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公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看房屋而轉移給新的所有人。這也只是具體執行國家的行政法規,而不是繼承的結果。

(四)農村宅基地的轉讓

1、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有效。

2、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有效。

3、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無效。

(五)綜上

農村宅基地是不能登記在城市户口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權,它是一種用益物權,不是所有權。用益物權的權利轉移並不能當然的通過遺產繼承的方式來轉移,而是要受讓人首先要擁有法律規定的條件。而宅基地使用權的前提條件就是,同一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換句話説就是,要有當地農村户口。假如沒有符合法律條件的繼承人,辦理不了用益物權的登記的,那宅基地期限滿了之後就是重新歸屬於集體經濟組織了,那麼集體經濟組織就可以重新分配給成員也就是村民了。

由此可見,宅基地取得權是一種以身份作為基礎的權利,沒有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那麼宅基地取得權也就不存在。因此,非成員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也不能通過受讓房屋所有權來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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