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律師證重新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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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是律師本人意願,將自己的執業證註銷,再想執業重新申請執業證即可。
律師執業證與律師資格證不同,律師資格證是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一個必要前提,但如果僅有律師資格證卻無律師執業證,是不得從事律師執業活動的。

註銷律師證重新執業

法律依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四)品行良好。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有關報名條件、考試合格優惠措施,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其申請律師執業的地域限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律師執業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活動,並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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