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要準備什麼東西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3W
結婚登記登記地點: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攜帶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户口簿(或者集體户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有償照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還需要提供離婚證書(或法院調解、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還需提供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還需要提供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此外,本着對雙方負責的態度,男女雙方應該接受婚前體檢。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説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