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賣房手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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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議價。
出售房子時買房一定會向賣方殺價。
第二,付訂金。
如果雙方確定交易,買方買下房子需要先付訂金。
第三,簽約。
下定金之後一星期左右,買方需要準備:印章;身份證;定金收據,和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確定買賣成交,並支付簽約款。
第四,用印。(簽約後7-10天)
買方需要先到户政事務部門申請印鑑證明,作為買房子契約中所用印鑑的法律效力。
第五,完税。(簽約後30日內)
買方需在簽約後30日內繳納房屋買賣所需負擔的税費,包括:契税;印花税。
第六,過户。(簽約後30日內)
第七,付尾款。(過户後10-15天內)
後階段將剩餘的放款全數付清,通常是向銀行貸款來支付尾款,也可由銀行直接將貸款撥入賣方的賬户,完成過户、交房手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