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的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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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的申請程序

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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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程序

申請仲裁的程序:

一、申請和受理

仲裁的申請是指合同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所發生的爭議依法請求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員會直接進行仲裁,而是通過一定的組織實現的。這個組織稱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權基於當事人的授權。

三、開庭、裁決

開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蔘加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和裁斷的活動。它是仲裁活動的實質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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