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訴訟離婚不判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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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認為其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在上訴期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如果沒有相關的證據能夠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不準離婚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可在六個月之後再次向一審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一審訴訟離婚不判離婚怎麼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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