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二審判不離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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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二審判不離婚的原因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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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訴訟離婚可以缺席宣判嗎

可以,一般情況不影響。

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在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法庭審理的情況下,為保障法庭審判活動的公正與效率,維持法庭審判秩序,保障到庭參加審理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對案件進行審理、做出裁判的制度。

缺席判決是相對於對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後,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主要適用於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 在被告反訴的情況下,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第二,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第三,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第四,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缺席判決必須在案件事實已經全部查清的情況下才能作出,同時,要認真考慮缺席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被告必須到庭才能查明事實的案件,如果被告拒不到庭,應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強制到庭,不能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也是屬於民事案件中的一種,自然每一個地方都是要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來操作,其中就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做出了規定,一般要求在立案之後的三個月之內就需要做出判決,而往往在立案之後才會排期開庭,所以如果從開庭計算審限的話,那時間肯定會少於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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