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如何去法院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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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帶齊起訴離婚的材料:包括民事起訴狀(起訴狀應載明原被告身份信息、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結婚證或者其他婚姻關係證明、其他與離婚有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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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3.繳納訴訟費;

4.等待開庭。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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