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權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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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製權是通過媒介對作品進行傳播和推廣的一種形式,其屬於著作權法的範疇,生活中,我們時常會用到複製權,複製他人文章等是狹義的複製權概念,廣義的概念是將原本的作品進行一定的修改,但是其宗旨和核心內容並沒有變化。本文中將對複製權進行相關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複製權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複製權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我國《著作權法》第9條第五項規定: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這一簡單的法條隱含了諸多內容,我認為,有必要對其進行解析拓展,以確定複製權的控制範圍和邊界。或者確定一個複製權的確權標準。

複製權是指以一定的方式將作品複製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複製權是著作權中最為核心的權利,幾乎其他權利的實現都以複製權為基礎,某種程度上可以説,翻譯、改編、廣播等傳播作品的行為都是複製的延伸,都可以算是廣義的複製權。

雖然複製的外延很大,但不是所有行為都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製行為,都受著作權法調整。複製行為的構成要件,總結起來,有四個比不可少的部分:一,必須複製在有形物質載體上。二,必須是固定的形式。三,必須不會產生新的作品。四,必須將作品想對穩定和持久地固定的再現。就像固定在紙張上,它不會轉瞬即逝,除非採用破壞性的手段。之所以要求必須在有形的物質載體上固定,是因為如果不是通過有形的物質載體上,可能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如,通過舞蹈的形式表達出來,就成了表演,通過聲音的形式固定下來,就成了廣播等行為的方式。之所以要求不能產生新的作品,是因為產生新的作品,即成為演繹作品,構成了演繹權規範的客體。之所以必須是固定下來,因為著作權保護的是作品的表現形式。由這幾個構成要求,對照第九條第五項的規定,印刷、複印是通過紙張等再現作品,拓印是通過木材、石材再現作品,錄音是通過錄影帶再現作品,錄像是通過錄像帶固定作品,翻錄、翻拍都是紙質或膠捲等有形物質再現原作。所以,四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

著作權法第9條第五項規定的方式是以列舉的方式規定出來的,一個“等”字即為隨時代發展一些新技術新方式再現作品的方式留下空間。那麼,除了第五項列舉的七種方式,都還有其他的複製方式呢?

首先,臨摹。修改前的著作權法認為,臨摹也屬於複製,之所以修改時被刪去,我想不外乎以下考慮,臨摹是美術領域很常見的藝術表達形式,有的臨摹具有很大的創造性,有的則是完全意義的模仿,但再完全的模仿,也是模仿者自己不相同的一點,也不是著作權法完全意義的“再現”,所以是否構成複製,不能一概而論。

其次,建築作品的複製。著作權法明確將建築作品列為著作權法的所保護的作品,與美術作品列在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四項中。並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明確將建築作品定義為“建築物和構築物形式表現具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建築物本身成了作品,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建築設計圖進行施工建造侵犯著作權。但按照建築設計圖施工是平面到立體,是不是複製,目前還存在分歧,雖然在國外如法國、日本都認為這種情況下是複製行為,但由於我國著作權法的複製是狹義的複製,所以目前還沒有這方面的判決。

最後,網絡時代的新型複製行為。計算機時代的到來,對著作權法中的侵權方式予以大範圍拓展,其中,最為明顯的是對作品複製的新形式。例如,將作品上載到互聯網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複製行為,引起了極大範圍的討論,因為我國著作權法對此類行為並沒有規定,但是,我國著作權法的列舉的“等方式”足以把以上兩種方式包含進去。而2000年在涉及未經許可上載作品的“《大學生》雜誌社訴京迅公司、李翔”案中,法院即根據複製行為的構成要件認定:“將他人作品上載的行為屬於對他人作品的複製”從而構成對他人“複製權”的侵犯。仔細分析,將作品上載到互聯網上的確符合複製權的構成要件,即計算機對作品進行的複製,手段是計算機所特有的電子複製方式,而這其中的物質載體是硬盤、軟盤、光盤等新型載體,這些過程足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製行為。由此也可以推定出,將互聯網上的作品下載到個人計算機上,將軟件安裝在個人計算機上,將電子文檔複製在計算機上等存儲行為都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製行為,未經許可都是侵犯複製權的行為。事實上,早在很多年前國外已經將此類行為明確規定為著作權意義上的複製行為了,歐盟在1991年的《計算機程序指令》第四條規定: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介質上,部分或全部的永久性或臨時複製,應由權利人授權。對於裝載、演示、運行、傳輸或存儲計算機程序等需要對程序進行復制才能完成的行為。這些行為應當得到權利人的授權。英國《版權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複製包括以電子手段在任何載體上存儲作品。

依照上述的標準,複製網絡上的文章,放在自己的移動硬盤裏也算是著作權法上的複製,從他人處複製一份作品也算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製等等,當然,要構成侵犯著作權中的複製權,有個條件,即未經權利人授權,且沒有合理的使用的情形。

甚至一些國家已經將“臨時存儲”的行為視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製行為,包括美國和歐盟等發達國家。雖然這些目前還存在諸多爭議,但隨着互聯網世界的深入發展和科技的進一步發達,新型的複製形式將層出不窮,我們只需把握一點,即複製行為的構成要件即可。

通過以上信息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複製的相關內容,隨着網絡的發展,我們經常會在網絡上下載文件等,這就是複製權的體現,違反複製權的法律規定一般體現在是否違背了作品所有者的意願,如果是未經所有者同意的情況下複製其作品且用於傳播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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