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可以分財產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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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可以分財產麼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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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可以分財產麼

同居與婚姻不同,即便同居的兩個人有夫妻之名,但在權利和義務上並沒有夫妻之實。也正是因為如此,同居關係的解除,對財產的處理,主要依據的是民法中關於共有財產的相關規定來處理。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一般來説,在同居期間的,雙方所獲得的各自收益等,都只屬於個人所有,而非當然的歸雙方共有;

(2)對於存在的,由單方出資,或者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汽車等,在同居關係的解除時,這些財產雖然按照共有財產處理,但是並非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而是原則上按照等分原則,並結合各方對財產的貢獻大小來分配。

(3)對於兩人在同居過程中所產生的債務,一般適用“誰取得,誰承擔”的原則,即在同居關係解除後,不當然的由雙方負連帶責任。但是,如果所負的債務來源,是為了當時雙方同居時的基本開銷,或者債權方有充分的理由認為,當時兩人的同居關係,極具夫妻關係的外觀,且在這種外觀下擔負相關債務的,這時的債務就屬於共同債務,雙方負有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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