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軍人優撫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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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因戰殘疾撫卹金標準60210元;因公殘疾撫卹金標準58310元;因病殘疾撫卹金標準56400元;
二級因戰殘疾撫卹金標準54490元;因公殘疾撫卹金標準51620元;因病殘疾撫卹金標準49690元;
三級因戰殘疾撫卹金標準47810元;因公殘疾撫卹金標準44930元;因病殘疾撫卹金標準42080元;
四級因戰殘疾撫卹金標準39180元;因公殘疾撫卹金標準35370元;因病殘疾撫卹金標準32500元;
五級因戰殘疾撫卹金標準30610元;因公殘疾撫卹金標準26760元;因病殘疾撫卹金標準24850元;
六級因戰殘疾撫卹金標準23920元;因公殘疾撫卹金標準22630元;因病殘疾撫卹金標準19120元;
七級因戰殘疾撫卹金標準18170元;因公殘疾撫卹金標準16260元;
八級因戰殘疾撫卹金標準11470元;因公殘疾撫卹金標準10500元;
九級因戰殘疾撫卹金標準9530元;因公殘疾撫卹金標準7650元;
十級因戰殘疾撫卹金標準6690元;因公殘疾撫卹金標準5730元。

傷殘軍人優撫標準

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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