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定期會議如何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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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事會定期會議如何開展?

監事會定期會議如何開展?

監事會定期會議應當在確定的日期召開,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不實行負責制,而是實行民主決策,作出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為明確監事責任,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既是監事的一基法定義務,必須履行,又是監事的一項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

二、監事會設立的目的

由於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機會和渠道有限。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設置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行使監督職能。

三、監事會的主要特徵

(1)監督職能的獨立性。

(2)監督職能的法定性。

(3)監督職能的專門性。

四、監事會的職權範圍

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上市公司的監事會還可以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五、監事會的作用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總裁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

因此,監事會作為公司所設立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以及高管、經理等人進行監督。監事會的設立有利於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以及股東的合法權益。監事會的定期會議應當在確定的日期召開,並且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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