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立案多長時間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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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立案15日後擇日開庭,60日內作出載決。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 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勞動糾紛立案多長時間開庭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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