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法院多長時間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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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和民事訴訟法沒有關於勞動糾紛立案後應在多長時間開庭的規定。但是民事訴訟法對案件的審結時間做了規定。
勞動糾紛適用的是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因此,勞動糾紛的一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六個月內審結。二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勞動糾紛法院多長時間開庭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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