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開庭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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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沒有規定從立案到開庭的具體時限,由主辦法官根據情況決定開庭日期,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按二審的審限進行審理,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民事糾紛起訴之後,一方起訴,沒有規定多久必須開庭,規定是當事人提交訴狀之後,法院會在7天內下達是否立案通知,如果立案,會在三天內給被告下達訴狀副本,要求被告15天以內提交答辯狀,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開庭,然後法院會在開庭之前三天給雙方下達傳票,通知開庭時間和地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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