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辦税人員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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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税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過三個月的,税務機關可以宣佈其税務登記證件失效,其應納税款的追徵仍按《税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税人不進行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因此,列入非正常户的納税人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非正常户辦税人員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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