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離職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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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離職的後果是什麼?

有的人在試用期間可能會看到自己並不適合這份工作,或者在轉正一段時間之後不喜歡這份工作了,想要辭職,但是有的人並沒有選擇正常的途徑,辦理正常的離職手續,這是不對的,同時還有可能影響你找到新的單位和新的工作,非正常離職的後果是什麼很多人不知道,本站小編來告訴大家。

非正常離職的後果是什麼?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

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業將有權停止繼續繳納自離職工的社保及公積金)。

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雙方有培訓協議,則需要履行《勞動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者要辭職,不需要理由,只要符合規定辭職就行,試用期內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試用期外,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方式提交辭職報告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綜上所述,勞動者如果真的想要離開目前的單位是很簡單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試用期間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而如果轉正之後就不一樣了,必須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否則將不利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工作的交接,招聘新的人選,還有可能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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