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工傷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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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該在勞動者發生工傷之日起30天內申請工傷鑑定,如果公司不申請,勞動者應該自工傷發生之日起1年內申請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

報工傷的時限

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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